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
      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
      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二百海浬,則擴展到二百海浬
      的距離。
  二、沿海國的大陸架不應擴展到第四至第六款所規定的界限以外。
  三、大陸邊包括沿海國陸塊沒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陸架、陸坡和陸基
      的海床和底土構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
  四、
  (a) 為本公約的目的,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二百海
      浬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國應以下列兩種方式之一,劃定大陸邊的外
      緣:
   (1)按照第七款,以最外各定點為準劃定界線,每一定點上沉積岩厚度
      至少為從該點至大陸坡腳最短距離的百分之一或;
   (2)按照第七款,以離大陸坡腳的距離不超過六十海浬的各定點為準劃
      定界線。
  (b) 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形下,大陸坡腳應定為大陸坡坡底坡度變動最
      大之點。
  五、組成按照第四款(a) 項(1) 和(2) 目劃定的大陸架在海床上的外部
      界線的各定點,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三百五十海浬
      ,或不應超過連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點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線一
      百海浬。
  六、雖有第五款的規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陸架外部界限不應超過從測
      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超三百五十海浬。本款規定不適用於作為大陸
      邊自然構成部分的海臺、海隆、海峰、暗灘和坡尖等海底高地。
  七、沿海國的大陸架如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二百海浬,應連
      接以經緯度座標標出的各定點劃出長度各不超過六十海浬的若干直
      線,劃定其大陸架的外部界限。
  八、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二百海浬以外大陸架界限的情報應由沿
      海國提交根據附件二在公平地區代表制基礎上成立的大陸架界限委
      員會。委員會應就有關劃定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事項向沿海國提出建
      議,沿海國在這些建議的基礎上劃定的大陸架界限應有確定性和拘
      束力。
  九、沿海國應將永久標明其大陸架外部界限的海圖和有關情報。包括大
      地基準點,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應將這些情報妥為公佈。
  十、本條的規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界限劃定的問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