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每個國家應責成懸掛該國旗幟航行的船舶的船長,在不嚴重危及其
      船舶、船員或乘客的情況下:
   (a)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險的人;
   (b)如果得悉有遇難者需要救助的情形,在可以合理地期待其採取救助
      行動時,盡速前往拯救;
   (c)在碰撞後,對另一船舶,其船員和乘客給予救助,並在可能情況下
      ,將自己船舶的名稱、船籍港和將停泊的最近港口通知另一船舶。
  二、每個沿海國應促進有關海上和上空安全的足敷應用和有效的搜尋和
      救助服務的建立、經營和維持,並應在情況需要時,為此目的通過
      相互的區域性安排與鄰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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