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一、如被請求國尚需補充證據或資料始能決定是否准予引渡時,請求國應
    於被請求國所指定之期間內,提出必要之補充證據或資料。
二、如被請求引渡之人犯現正羈押中,而前述提出之補充證據或資料不夠
    充分,或資料未能於被請求國所定之期間內送達時,人犯得予釋放。
三、本條第二項所稱之釋放,應不妨礙請求國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行提出引
    渡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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