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渡請求所涉及之犯罪行為,如被請求國認係屬政治性犯罪者,得拒
絕之。
二、依據本條約之目的,下列犯罪不得視為政治性犯罪:
(一)殺害締約雙方之國家元首或其家庭成員或對其暴力犯罪。
(二)依據一項國際間的多邊協定,締約雙方均有義務引渡觸犯某項犯
罪而受追訴之人或將案件交由締約國權責機關決定是否起訴;及
(三)陰謀或企圖犯前述犯罪,或幫助、教唆他人犯前述犯罪。
三、儘管有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倘被請求國之權責機關認定犯罪具有政治
性時,引渡之請求亦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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