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如被請求引渡之人犯,因被請求引渡以外之其他犯罪行為,在被請求國領
域內,正受追訴或服刑時,該人犯之解交,得展延至追訴程序終結或刑罰
執行完畢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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