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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暫緩解交
如被請求引渡之人犯,因被請求引渡以外之其他犯罪行為,在被請求國領 域內,正受追訴或服刑時,該人犯之解交,得展延至追訴程序終結或刑罰 執行完畢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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