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基於兩國間固有睦誼及合作關係,
並鑒於藉由促進科技教育之發展以增進兩國人民福祉為雙方共同之願望,
以及在此方面進行密切合作之效益,爰協議如下:
|
第一條 為協助巴拉圭共和國提昇科技教育,培養科技人才,中華民國政
府同意每年提供獎學金三名,俾由巴拉圭教育部慎重考選品學兼
優之高中畢業學生來華先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接受
一年之中文訓練後,再行攻讀四年之大學科技課程。
|
第二條 巴國留學生之入學手續應由各生自行申辦,其科系之選擇應符合
巴國當前經濟發展之需要。
|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核給獎學生以一次核給一學年為原則,期滿如欲續
領,須逐年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核給,其獲同意
續領者應列入下年度之名額。
|
第四條 依照本協定規定來華之巴國留學生於畢業後須即返回巴國服務。
|
第五條 依前條規定赴華之巴國學生之往返機票費用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
,惟如該生在校成績不及格或無故中途輟學,則返回巴國機票應
由該生或其監護人自理。
|
第六條 中華民國政府為協助巴國提昇科技教育水準,願考慮遴派績優科
技教師赴巴國協助巴方編譯自小學至高中之數學、物理及化學等
基礎科學教材,同時訓練其師資。巴方得自行擬訂計畫,先以少
數學校作示範教學,然後再擴及全國。
|
第七條 中華民國政府考慮酌對巴國大學中設有經濟發展之相關科系者提
供若干師資。上述教師除薪資及住返機票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外
,其在巴國工作期間之食宿交通費用由巴國政府負擔。
|
第八條 本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五年,並將自動延長五年。
除非締約之一方將其終止或修正之意願通知他方,在此情形下,
本協定之終止或修正應自一方接到彼方以外交途徑通知後一年起
生效。
|
第九條 本協定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即西曆一九九0年六月十九日於中華
民國臺灣省臺北市簽訂,係以中西兩種文字繕製約本,兩種文字
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教育部部長
毛高文【簽字】
巴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Louis Maria Argana【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