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中華民國政府 (以下簡稱「中國」) 與南非共和國政府 (以下簡
稱「南非」) 咸欲鞏固及加強兩國人民間既存之友好關係與相互之瞭解;
並鑒於中國和南非 (以下簡稱「雙方」) 均體認亟需藉由兩國間之友好合
作,以竭力促進彼此文化、學術、藝術、科學、體育、教育、技術活動,
以及歷史與生活方式的相互認識和瞭解。為此,雙方爰同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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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之相互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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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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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體育團隊、個人、獎學金、及科學經驗,以促進兩國文化
合作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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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應予適當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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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方之國民在對方領域內所舉辦之藝術展覽、音樂會和戲
劇表演;
(二) 文化、藝術、科學、教育及觀光等非商業性影片與電視節
目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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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居留及離境等所施行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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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第三條規定從事訪問之費用,除非對方同意負擔,均應由
派遣之政府或團體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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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所需之條件應經由特別安排予以同意,並列載於換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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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之。
為此,雙方各經本國政府正式授權之代表,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
守。本協定以中文、英文和斐文各繕兩份,三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即西元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九日訂於普利托里
亞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毛高文【簽字】
南非共和國政府代表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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