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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以下簡稱哥國)
政府鑒於:
    中華民國政府有意增進與哥國及中美洲其他國家之友誼,提供技術協
助與訓練,以及發展航海、漁撈、輪機與造船等方面之技術轉移:
    哥國職訓局與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漁業技術團(以下簡稱「駐哥漁
技團」)已合作建造完成第一艘塑鋼訓練漁船,性能良好,中華民國駐哥
漁技團並已於一九九四年二月移交哥國職訓局管理營運,該局已將該船定
名為「團結號」:
    締約雙方均認為有必要繼續進行造船方面講習與技術轉移之新計畫,
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的
        締約雙方同意於建造新船期間共同推動相關之講習與技術轉移計
        畫,以增進哥國職訓局泮大連漁訓中心造船學員與教師之專業技
        能。
第二條  方法
        本協定採用哥國職訓局長久以來所秉持之「手腦並用」原則,設
        計講習與技術轉移計畫,務使哥國學員與教師於造船過程中均能
        學會玻璃纖維建造漁船之技術。
第三條  義務
        一、哥國政府同意:
           (1)哥國職訓局為本協定執行機關,負責策劃及訓練經濟部門
              從業人員之職業技能,藉以促進哥國經濟發展及改善哥國
              人民生活與工作條件。
           (2)提供固定設施及必要之後勤支援,以達成造船講習之預期
              效果。
           (3)提供船模作為本協定所稱建造第二艘塑鋼訓練漁船之用。
              此一船模係中、哥二國政府合作建造「團結號」訓練漁船
              時所製造。
           (4)提供哥國職訓局泮大連漁訓中心之造船塢,供建造漁船之
              用。
           (5)選派技術人員與行政人員參與造船講習計畫。
           (6)配合造船講習訓練之需要,提供教材及視聽器材。
           (7)盡力支援造船計畫所需之機械設備、工具及家具等。
           (8)遴選參與造船計畫之哥國籍學員,並按哥國職訓局現行規
              定核發獎學金。
        二、中華民國政府同意:
           (1)提供中華民國造船技師在哥國工作期間之薪津、膳食及交
              通費用。
           (2)提供本協定所稱建造第二艘塑鋼訓練漁船所需之材料、航
              海、輪機、漁撈等各項設備,以及安裝各項機械所需之配
              電管線等物料;
           (3)提供必要之技術協助,以達成本協定之目標。
第四條  產品
        根據本協定所建造之第二艘塑鋼訓練漁船為中華民國政府之財產
        ,並將於建竣後贈與巴拿馬共和國政府作為訓練與發展漁業之用
        。
第五條  協調
        為便於執行本協定之規定事項,哥國職訓局指定該局泮大連漁訓
        中心主任為聯絡員。中華民國政府指定駐哥漁技團團長為聯絡員
        。
第六條  爭端解決
        本協定執行期間,如有問題或異議,由雙方聯絡員協調解決,倘
        仍無法達成共識,經由外交管道協調之。
第七條  效期
        本協定於簽署後溯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生效,效期一年。雙
        方得於協定效期屆滿前以書面展延一年。
        造船工作應自開工之日起十個月內竣工。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本協定以西班牙文
及中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八日,即公元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訂於哥國聖
荷西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
毛高文〔簽名〕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長
納朗賀〔簽名〕
職訓局局長
蘇梅耳〔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