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公司給付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之股利,他方締約
    國得予課稅。
二、前項給付股利之公司如係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該締約國亦得依其法
    律規定,對該項股利課稅。但股利之受益所有人如為他方締約國之居
    住者,其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項規定不影響對該公司用以發放股利之利潤所課徵之租稅。
三、本條稱「股利」,指自股份、受益股份或權利、礦業股份、發起人股
    份或其他非屬債權而得參與利潤分配之權利所取得之所得,及自公司
    其他權利取得而依分配股利之公司居住地國法律規定,與股份所得課
    徵相同租稅之所得。
四、股利受益所有人如為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於給付股利公司為居住者
    之他方締約國境內,經由其於他方締約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或
    他方締約國境內之固定處所執行業務,且與股利有關之股份持有與該
    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有實際關聯時,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視
    情況適用第七條或第十四條規定。
五、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公司自他方締約國取得利潤或所得,其所給付之
    股利或其未分配盈餘,即使全部或部分來自他方締約國之利潤或所得
    ,他方締約國不得對該給付之股利或未分配盈餘課稅。但該股利係給
    付予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或與該股利有關之股份持有與他方締約國
    境內之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有實際關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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