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轉讓位於他方締約國境內合於第六條所稱不動產
而取得之所得、利潤及利得,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
二、一方締約國之企業轉讓其於他方締約國境內常設機構營業資產中之動
產而取得之所得、利潤及利得,或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轉讓其於他方
締約國境內執行業務固定處所之動產而取得之所得、利潤及利得,包
括轉讓該常設機構(單獨或連同整個企業)或固定處所而取得之所得
、利潤及利得,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
三、一方締約國之企業轉讓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或附屬於
該等船舶或航空器營運之動產而取得之所得、利潤及利得,僅由該締
約國課稅。
四、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轉讓股份,如該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價值直接
或間接來自於他方締約國境內之不動產,其取得之利得,他方締約國
得予課稅。
五、轉讓前四項以外之任何財產而取得之所得、利潤及利得,僅由該轉讓
人為居住者之締約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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