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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吉里巴斯共和國政府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董事報酬
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擔任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公司董事會之董事職務而 取得之董事報酬及其他類似給付,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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