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在他方締約國境內從事具有表演人(如劇院、電
影、廣播或電視演藝人員、音樂家等)或運動員性質之個人活動而取
得之所得,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不受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限
制。
二、表演人或運動員以該身分從事個人活動之所得,如不歸屬於該表演人
或運動員本人而歸屬於其他人者,該表演人或運動員活動舉行地締約
國對該項所得得予課稅,不受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限
制。
三、表演人或運動員於一方締約國境內從事活動所取得之所得,如其訪問
該一方締約國完全或主要由一方或雙方締約國、其所屬政府機關或地
方機關之公共基金所資助,該所得僅由表演人或運動員為居住者之締
約國課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