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外,因過去僱傭關係給付予一方締約國居住者 之養老金及其他類似報酬,及任何年金,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 二、所稱「年金」,指終生或特定或可確定之期間內,基於支付金錢或等 值金錢作為充分適當報酬之給付義務,依所定次數及金額對個人之定 期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