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一)一方締約國、其所屬政府機關或地方機關給付予為該國、其所
          屬政府機關或地方機關提供勞務之個人之薪津、工資或其他類
          似報酬(養老金或年金除外),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
    (二)但該等勞務如係由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個人於他方締約國境內
          提供,且該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該項報酬應僅由他方締
          約國課稅:
          1.係他方締約國之國民。
          2.非專為提供上述勞務之目的而成為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
二、(一)一方締約國、其所屬政府機關或地方機關,或經由其所籌設之
          基金,給付予為該國、其所屬政府機關或地方機關提供服務之
          個人之任何養老金或年金,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
    (二)但如該個人係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及國民,該養老金或年金僅
          由他方締約國課稅。
三、為一方締約國、其所屬政府機關或地方機關所經營之事業提供勞務而
    取得之薪津、工資、其他類似報酬及養老金或年金,應適用第十五條
    至第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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