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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吉里巴斯共和國政府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利益之限制
不論本協定任何其他條文規定,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或與該居住者有關之 人,以取得本協定利益為其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者,該居住者不得享 有他方締約國依本協定所提供之減稅或免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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