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協定無限期繼續有效,但任一方締約國得於本協定生效日起滿五年
後之任一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透過外交管道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
本協定。
二、本協定之終止適用:
(一)於就源扣繳稅款,為終止通知發出日所屬年度之次年一月一日起
應付之所得。
(二)於其他稅款,為終止通知發出日所屬年度之次年一月一日起課稅
期間之所得。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合法授權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製兩份,2014年 5月13日於臺北簽署,兩種文字
約本同一作準,但發生歧異時,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吉里巴斯共和國政府代表
張盛和 墨湯姆
財政部部長 財政及經濟開發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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