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取得他方締約國境內之不動產所產生之所得(包
    括農業或林業所得),他方締約國得予課稅。
二、稱「不動產」,應具有財產所在地締約國法律規定之含義,在任何情
    況下皆應包括附著於不動產之財產、供農林業使用之牲畜及設備、適
    用與地產有關一般法律規定之權利、不動產收益權,不論土地經過改
    良與否,其土地租賃及由地上或地下所產生之任何其他權益,及有權
    取得因開採或有權開採礦產、水資源與其他天然資源所給付變動或固
    定報酬之權利。船舶、小艇及航空器不視為不動產。
三、直接使用、出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不動產所取得之所得,應適用
    第一項規定。
四、由企業之不動產及供執行業務使用之不動產所產生之所得,亦適用第
    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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