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以金門防衛司
  令官兼任,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派任之,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政府
  機關學校。

  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專任或兼任,由兼主任委員遴選,呈報國防部核
  派。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以金門防衛司令部政治作戰部主任兼任,為當然委
  員,由國防部呈請行政院派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依據中央政策方針,策定本轄區內戰地政務各項施政計畫及單行法
      令呈請核准施行。
  二、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工作。
  三、督導聯繫行政院各部會派駐在本轄區內之機構,配合戰地政務之實
      施。
  四、其他有關本轄區戰地政務之推行等事項。

  本會設左列各幕僚單位,承主任委員之命及祕書長之督導,辦理業務。
  一、祕書組:掌理印信、文書、人事、總務、業務管制、編制、法規彙
      編,年度施政計劃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二、民政組:掌理民政、地政、社政、文教、衛生、僑務、幹部訓練等
      事項。
  三、財經組:掌理財政、金融、糧政、交通、工商礦、農、林、漁牧、
      水利、經濟管制、公營事業、經濟建設等事項。
  四、警保組:掌理警政、戶政、民防、役政、動員、保防及敵後工作等
      事項。
  五、監察室:掌理監標、監驗、監購、視察、調查、兼辦財務審計等事
      項。
  六、會計室:掌理年度歲計、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主計事項。

  會縣合併辦公時,各組室業務移由縣府業務相關科室辦理,但基於需要
  ,祕書室、監察室仍維現狀。

  本會各組室置組長或主任各一人,幕僚若干人,其編制表如附件。但會
  縣合併辦公時,置祕書、監察官各二人,辦事員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
  ,酌用雇員。

  本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呈准組設各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

  本會得依業務需要聘用顧問。

  本會會議規則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