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置縣長,受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之指揮監
  督,綜理縣政。

  本府置主任秘書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襄理縣政,並綜理本府一切事
  務,置秘書,受主任秘書之指揮監督,掌理機要、協調、核稿等事項。

  本府設左列各科室,分掌有關事項:
  一、民政科:掌理自治行政、地政、社政、宗教、禮俗、國宅、社會福
      利、勞工行政、僑務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財糧科:掌理財務、稅務、公庫、公產、公債、公營事業、糧、煤
      及其他有關財糧事項。
  三、建設科:掌理工礦、商業、交通、水利、合作、度量衡、土木工程
      、都市計畫、農、林、漁、牧、農漁會輔導、農畜產品管理及其他
      有關建設事項。
  四、文教科:掌理教育、文化事項。
  五、行政室:掌理法制、國家賠償、新聞、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出
      納、事務、典禮、譯電、編輯、業務檢查考核研究發展及不屬其他
      各科室事項。

  本府各科室置科長、室主任、技正、督學、視導、股長、科員、技士、
  技佐、辦事員、雇員。

  本府設主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府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
  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另定之。

  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委任職以上之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由縣
  長依照中央法令規定,遴選適當人員,呈報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任用之
  。
  前項依法任用之人員,均依法予以保障,但縣長對於所屬職員違法失職
  者,除呈報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核辦外,認為其情節重大有先予停職之
  必要者,並得呈報先予停職。

  本縣設左列機關(構),分掌有關事項:
  一、民眾自衛總隊:掌理民眾組訓、役政、動員、戰時通信及有關軍事
      業務事項。
  二、警察局:掌理警察及警衛事項。
  三、稅捐稽徵所:掌理縣稅捐租費、經徵及依法代徵國、省稅事項。
  四、衛生院:掌理衛生行政及醫療事項。
  五、社會教育館:掌理社會教育、文化宣傳事項。
  六、安老院:掌理戰地無依老弱收容生活照顧事項。
  七、育幼院:掌理孤苦無依兒童教養事項。
  八、農業改良場:掌理農園藝作物、育苗、造林、護林及禽畜研究改良
      、技術指導等有關事項。
  九、水產試驗所:掌理水產事業改良、試驗、推廣事項。
  十、公路監理所:掌理汽車檢驗、駕照核發、交通稽查等事項。
  十一、鄉(鎮)公所:掌理民政、建設、自衛組訓事項。
  前項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縣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秘書代行,主任秘書同時不能
  代行時,由民政科長或縣長指定適當人員代行之。

  本府設縣務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縣長。
  二、主任秘書、秘書、科長、室主任、視導、督學、技正。
  三、自衛總隊總隊長。
  四、警察局局長。
  五、稅捐稽徵所所長。
  六、衛生院院長。
  七、其他經縣長指定之人員。

  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及縣務會議規則另定之。

  本府於不抵觸中央及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之法令範圍內,得訂定單行規
  章呈請核准施行。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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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冊45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