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所有條文

  為適應戰時需要,統一戰地軍政指揮,將金門、馬祖地區劃為戰地政務
  實驗區,特訂定本辦法。

  金門、馬祖地區有關戰地政務事項,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者
  ,依其他有關法令。

  金門、馬祖地區實驗戰地政務施政要領,由國防部策訂之。

  金門、馬祖地區各設戰地政務委員會,為各該地區推行戰地政務工作之
  指揮監督機關,由各該地區防衛司令部司令官兼任主任委員。

  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得各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專任,並置委員五
  至九人,專任或兼任,由兼主任委員遴選,呈報國防部核定;置祕書長
  一人,由各該地區防衛司令政治作戰部主任兼任。
  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依業務需要得聘用顧問。

  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對外行文,以兼主任委員名義行之。

  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呈報核准後,設置幕僚單位
  及會屬事業單位其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另定之。

  金門、連江兩縣政府,分受各該地區戰地政務委員會指揮監督,負責推
  行戰地政務工作,其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另定之。

  金門、連江兩縣分別設置縣政諮詢代表會,為各該縣實施戰地政務期間
  之民意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之策劃督導事宜,統由國防部負責處理,各地
  區戰地政務委員會依權責有所請示時,應呈由國防部核辦;各部會對各
  該戰地政務委員會有所指示,亦經國防部轉行之。

  福建省政府移駐臺灣,在戰地政務實驗期間,負責研究有關收復該省各
  地區之計畫事宜。不處理戰地政務。

  東引地區為適應實際需要,由連江縣政府管轄,設鄉公所,有關該地區
  戰地政務事項,由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委託東引守備區指揮部負責督導
  。

  烏坵地區為適應實際需要,由金門縣政府管轄,設鄉公所,有關該地區
  戰地政務事項,由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委託烏坵守備區指揮部負責督導
  。

  派駐金門、馬祖地區非戰地政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基於戰地安全需要,
  應接受戰地政務委員會之管制;作戰時期,應受地區防衛司令部之指揮
  。

  國防部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因應戰地特殊情況及軍事需要,
  得訂定地區性單行法規,依權責核定,發布施行。但該法規涉及其他部
  會權責時,得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金門、連江兩縣,根據當地實際清形,劃分鄉(鎮)村
  (里),其組織由縣政府擬訂,呈報戰地政務委員會核定之。

  本辦法自下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