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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福建省政府移駐臺灣,在戰地政務實驗期間,負責研究有關收復該省各 地區之計畫事宜。不處理戰地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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