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得各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專任,並置委員五 至九人,專任或兼任,由兼主任委員遴選,呈報國防部核定;置祕書長 一人,由各該地區防衛司令政治作戰部主任兼任。 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依業務需要得聘用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