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金門、連江兩縣政府,分受各該地區戰地政務委員會指揮監督,負責推
  行戰地政務工作,其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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