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懲罰之執行
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之執行期間,遇有申訴、作戰、懷孕、罹
患重大疾病或奉准請假時,應暫緩執行;遇有演訓、救災等特殊事故時,
得暫緩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原因消滅,於情況許可時即予執行;如被懲罰人暫緩執行期
間表現良好,得視情節輕重,由權責長官核定,予以減輕之。

悔過懲罰之執行期間,逢例假、休假或放假日者,不予補假。檢束、禁足
及罰勤懲罰之執行期間,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