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懲罰權因下列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一、撤職:十年。
二、降階:八年。
三、降級:七年。
四、記過:五年。
五、罰薪:三年。
六、悔過:一年。
七、申誡:二年。
八、罰勤、檢束及禁足:三個月。
九、罰站:一個月。
前項期間,自違失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
發生時起算。
懲罰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罰者,第一項期
間自原懲罰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懲罰權時效,因天災、不可避免之事故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懲罰
程序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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