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之執行期間,遇有申訴、作戰、懷孕、罹
患重大疾病或奉准請假時,應暫緩執行;遇有演訓、救災等特殊事故時,
得暫緩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原因消滅,於情況許可時即予執行;如被懲罰人暫緩執行期
間表現良好,得視情節輕重,由權責長官核定,予以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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