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失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二、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 於不得已之行為。 三、依法令之行為。 四、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如屬過當者,得減輕懲度或免除其懲罰。 第一項第二款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