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違失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二、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
    於不得已之行為。
三、依法令之行為。
四、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如屬過當者,得減輕懲度或免除其懲罰。
第一項第二款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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