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志願役現役軍人俸級經核定後,如有異議,得於接到人事命令次日起三
  個月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依俸級核定程序申請重行核
  定。申請重行核定,以一次為限。但自重行核定之日起一年內,發現重
  行核定時未經提出之新證明者,得檢證再申請重行核定。
  志願役現役軍人經申請重行核定俸級,重行核定之俸級高於原核定之俸
  級,其屬依限申請者,自原核定生效之日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補給;其
  屬未依限申請者,自重行核定之日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補給;重行核定
  之俸級低於原核定之俸級者,自重新核定之次月起,按重行核定之俸級
  改支。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志願役軍人之俸級晉支及換敘異議之處理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志願役軍人之俸級經重新核定後,其待遇發給之生效日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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