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一、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規定,及考量軍職人員之工作任務與勤
務特性,於第一項明定軍人支給加給之種類及範圍。
二、為示對上將之尊崇,並符現行體制,將上將原支「特別費」,改以
「上將職務加給」支給,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定之。
三、第二項明定現役軍人各種加給之規定及月支數額發給,均由行政院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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