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戒嚴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8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上左列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
  法院審判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秩序罪。
  四、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
  六、殺人罪。
  七、妨害自由罪。
  八、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九、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十、毀棄損壞罪。
  犯前項以外之其他特別刑法之罪者亦同。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犯本條第一項第一、二、三、四、八、九等款及
  第二項之罪者,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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