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因告密檢舉隱匿或未發覺之匪諜財產因而依法宣告沒收者,其告密檢舉
  人依左列規定給獎:
  一、沒收匪諜財產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獎給其百分之二十。
  二、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滿二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八。
  三、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未滿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六。
  四、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未滿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四。
  五、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未滿八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二。
  六、沒收匪諜財產超過新臺幣八百萬元未滿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獎
      給百分之十。
  七、沒收匪諜財產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獎給百分之五。
  因檢證告密檢舉隱匿或未發覺之匪諜財產,因而依法宣告沒收者,分別
  比照各款規定加給獎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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