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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給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之獎金,應俟匪諜案件有罪或單獨宣告沒收財產之判決確定 後,由受理匪諜案件之軍事機關,呈准國防部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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