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規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
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者,其上級政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
補助款。
各機關學校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有應徵收之規費而不徵收,或違反第
十一條規定未定期檢討者,經各該上級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其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得對該機關學校首長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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