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菸酒事業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
    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之規範。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
    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
    之。
四、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
    等媒介物,嗣該媒介物於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採適當防範措施,
    以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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