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及第七條,自發 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考量本次增訂第十八條之一要求菸酒事業應強化菸酒消 費者個人資料安全管理措施,需有一定期間配合調整及輔導,爰仍適 用現行第一項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之規定,至本次修正發布之第三 條及第七條,明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