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薪資及各類所得扣繳稅額代繳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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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
    機關)員工薪資及各類所得扣繳稅額代繳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薪資所得指各機關支付員工之薪餉、工作獎金、考績
    獎金及結婚、喪葬、生育、子女教育補助等各項給與;各類所得指各
    機關支付租賃、利息、權利金、股利或盈餘、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
    賽及機會中獎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八類所得。

三、本作業有關機關(構)權責劃分如下:
  (一)各機關負責付款憑單編製及資料傳送作業。
  (二)本署負責作業要點訂定、修正、稅款彙整、代繳及其相關事項之
        協調連絡作業。
  (三)中央銀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負責稅款繳庫作業。
  (四)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負責繳稅明細檔案擷
        取及轉傳作業。
  (五)財政部臺北、高雄、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以下簡稱各區國
        稅局)負責稅款劃解及銷號作業。

四、各機關應於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GBA 系統)或自行開發會計
    系統,完成下列各項作業:
  (一)建立基本資料:輸入機關統一編號及繳稅區局,並於異動時隨時
        更新,俾利本署實施代繳作業時,傳送國庫局及財資中心。
  (二)建立代繳資料清單:輸入繳費項目、費用別、所得所屬年月、給
        付所得總額及應扣繳稅額等。
  (三)登錄付款憑單相關資料:
        1.庫款領取方式: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2.受款人:
         (1)員工薪資所得:限繳國庫(薪資所得扣繳稅額)。
         (2)各類所得:限繳國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
  (四)產生付款憑單傳輸檔案,並使用國庫電子支付系統傳送本署。

五、本署依據各機關傳送之付款憑單資料,辦理下列事項:
  (一)按日彙整各機關員工薪資及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後,簽發國庫支票
        併同繳稅明細資料送國庫局。國庫支票與繳稅明細資料亦得轉換
        成電子資料,透過國庫收支連線系統傳送。
  (二)將支付日期轉入扣繳稅額繳款書之給付日期欄位。
  (三)依財資中心所需檔案格式產生繳稅明細檔案,供財資中心連線擷
        取運用。
  (四)將各機關繳稅明細資料置於網站,供各機關查詢、列印薪資所得
        扣繳稅額繳款書(收據聯)、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收據聯
        )或匯款資料。
  (五)將繳款書資料置於網站,供各區國稅局查詢或列印。

六、國庫局依本署遞送之國庫支票及傳送之繳稅明細資料,辦理稅款解繳
    國庫作業。

七、財資中心於擷取本署繳稅明細檔案後,依循國稅平台傳檔機制,將檔
    案傳送至國稅主機後,轉傳至各區國稅局。

八、各區國稅局依財資中心轉傳之繳稅明細檔案,及本署網站列印之繳款
    書辦理稅款劃解及銷號作業。

九、本要點規定有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得自行
    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