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聘用及約僱人員(以
下簡稱聘僱人員)之人力運用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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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中心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人員。但不含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
意事項僱用之約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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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選為原則,進用之資格條件應符合本中心
經權責機關核定之聘僱計畫書(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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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僱人員薪點核敘標準如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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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僱人員之給假,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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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考核種類如下:
(一)平時考核:
1.每年二次,由各單位主管應於四月及八月分別就所屬聘僱人員
平時之工作、品德、學識、才能及勤惰考核之,作為年終評核
之依據。
2.資料處理組負責登打、核表作業等計量工作之約僱人員,由單
位主管於每年四月及八月依據工作考核績效統計表(季報)考
核之。
(二)年終考核:
1.由單位主管就聘僱人員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予
以考核,各單位主管辦理年終考核時應參考平時考核成績,綜
合衡量全年之各項整體表現後,予以考核。
2.聘僱期間不滿一年者,不予年終考核,惟總工作量平均未達標
準工作量者,仍列入不予續約之員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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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聘僱人員年終考核,應依據平時考核,按其工作、品德、學識及才能
等項分別評核,其評分標準及配分詳如「本中心聘僱人員○年度年終
考核表」(如附表三);資料處理組負責登打、核表作業等計量工作
之約僱人員年終考核,按其工作量、錯誤率、品德等項評核,詳如「
本中心資料處理組約僱整理、登錄人員○年度年終考核表」(如附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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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終考核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列等、分數及獎懲結果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約;聘用人員晉一級薪點(至本職最高薪
點止)並給予一個候用存記;約僱人員給予一個候用存記,凡累
積三個存記者晉一級薪點(至本職最高薪點止)。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約;聘用人員留原薪級,約
僱人員不予獎懲。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期滿不予續約。
(四)累積存記之多寡作為考評及績約與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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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本中心勤惰管理要點第六點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
(二)未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或第六
目等規定者。
(三)年度內有曠職之情事。
(四)年度內有託人或代人偽造出退勤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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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隨時辦理專案考核,立
即終止契約或於年終時考列丙等,不予續約:
(一)有本中心勤惰管理要點第六點第二款規定之情事者。
(二)年度內曠職累計達二日或二次者。
(三)年度內有託人或代人偽造出退勤紀錄達二次以上者。
(四)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五)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六)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有確實證據者。。
(七)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有確
實證據者。
(八)違反聘僱(用)契約書所規定之義務者。
(九)其他重大情事,有具體事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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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凡計工作量之約僱人員以其全年總工作量平均排序並考量其品德分
數考核列等;全年總工作量平均未達標準工作量者應列丙等。連續
二年,每年累計扣點達五點以上(含五點)者,於契約期滿後不再
續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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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年終考核時,由各單位主管於每年十二月,依本要點規定填具
年終考核表(如附表三及四)及年終考核名冊(如附表五)後,送
人事室彙提考績委員會審議,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作為續聘(僱
)與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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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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