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建設基金提供財政部主管其他非營業特種基金資金融通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地方建設基金資金之運用,特依據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
    用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建設基金得視資金情形,以計價方式提供財政部主管其他非營業
    特種基金資金融通。

三、地方建設基金提供財政部主管其他非營業特種基金短期融通,貸款期
    間最長以未滿一年為限。
    利息計價方式,貸款期間在六個月以下者,比照地方建設基金自償性
    建設計畫貸款利率計收;超過六個月未達一年者,比照一般性項目貸
    款利率計收,並以實際借款日數計算之。

四、申請融通資金之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申借機關)於申借時,應述
    明借款金額、期間、利息計付、撥款及還款方式,並填具基金借款申
    請書(如附件),向地方建設基金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
    稱貸出機關)申借之;貸出機關審核並考量經管基金之資金運用狀況
    後,將審核結果通知申借機關。

五、申借機關應依前點所同意之本息償還方式如期清償;如需提前清償或
    展延償還,應事先徵得貸出機關同意後辦理。

六、地方建設基金與財政部主管其他非營業特種基金間相互貸借金額,應
    於財務年報揭露債權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