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白蘭地、葡萄蒸餾酒、甘藷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二千毫克
    以下。
二、水果渣蒸餾酒、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釀造酒及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
    計)含量四千毫克以下。
三、葡萄酒、Tequila龍舌蘭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三千毫克
    以下。
四、啤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
    蒸餾酒、料理酒類、食用酒精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
    下。
五、再製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所使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等基酒
    之甲醇含量規定。
六、其他食用酒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立法理由〕
一、考量國人飲酒習慣及甲醇對人體健康安全標準量,並參考各國及國際
    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V)之葡萄酒甲醇限量規範等(OIV紅葡萄酒甲
    醇限量規範,係以總量計每公升四百毫克以下,假設紅葡萄之酒精度
    十二度換算純乙醇計約為三千三百三十三毫克以下),將葡萄酒甲醇
    限量標準調整為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三千毫克以下,並配合由第
    一款遞移至第三款規範。
二、考量甘藷蒸餾酒使用原料甘藷所產製之酒品,甲醇含量會較高,且一
    般正常飲用下,不致危害人體健康,爰於第一款增訂甘藷蒸餾酒甲醇
    含量應在每公升(純乙醇計)二千毫克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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