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防腐劑:
(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零點二公克以下
。
(二)酒精含量百分之十八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零
點四公克以下。
(三)前二目規定之同一酒品,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
數值總和不得大於一。
(四)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己二烯酸及苯甲酸。但經證明屬製程中自
然產生、原料天然存在或轉帶,且其殘留量未逾第一目及第二目
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
二、著色劑:葉黃素殘留量以lutein計為每公升十毫克以下。
三、其他添加物:
(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零點四公克以下
。
(二)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零點零
三公克以下。
(三)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
〔立法理由〕 一、考量製酒實務,部分酒精含量高於百分之十五之榖類釀造酒,會自然
產生微量苯甲酸,且正常飲用尚不致危害健康,爰將第一款第二目中
酒精含量百分之十五以下之食用酒類,調整為百分之十八以下。
二、參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增訂第一款第三目
同一酒品混合使用防腐劑時,其殘留量規範。
三、參考衛生福利部對食品檢出超量防腐劑判定作法,增訂第一款第四目
規定,第一目及第二目以外之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己二烯酸及苯甲
酸。但經舉證屬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存在或轉帶,且其殘留量
未逾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以資明確。
四、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依法制作業體例,
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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