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5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所有條文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5 年度非住家用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板橋區、三重區、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
            區、蘆洲區、汐止區及樹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
         (2)鶯歌區、三峽區、淡水區、瑞芳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
            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八里區、
            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
            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5 年度非住家用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桃園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5 年度非住家用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四)臺中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5 年度非住家用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五)臺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5 年度非住家用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六)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
         (1)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
            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及小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17%計算。
         (2)鳳山區、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
            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
            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
            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
            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5 年度非住家用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七)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5 年度非住家用房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