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發揚傳統文化,傳授藝術知能,並培育表演藝術專業人才,特
依職業學校法第六條第二項設立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以下簡稱本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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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初級部、中級部、高級部,修業年限分別為二年、三年、三年。
初級部相當國民小學五、六年級,中級部相當國民中學,高級部相當職
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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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下列各處,並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設備、註冊二組。
二、訓導處: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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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學生輔導室,掌理學生心理及學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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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設設下列教學科目,並得視實際需要分組教學:
一、傳統戲劇科。
二、音樂科。
三、舞蹈科。
四、劇場藝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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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必要時得由國立國光劇團團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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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置秘書一人,綜核文稿及辦理校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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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除總務處所
屬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外,各處、室主任及其所設各組組長,均由專
任教師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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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科置主任一人,其分組教學者,各組置組長一人,均由專任教師
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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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置教師、技術及專業教師、醫師、營養師、生活輔導員、技士、幹
事、護士、管理員、技佐、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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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置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其遴選、介派、遷調,依教育部之
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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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綜理館務,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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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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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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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
師代表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學校重要興革事項;每學期至少
開會一次。
二、行政會議: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各科主任、軍訓教官組成之;
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執行事項;每二週開會一次。
三、教務會議:由教務主任、各科主任、訓導主任、軍訓教官及全體教
師或其代表組成之;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全校教學及圖書、儀器
設備購置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四、實習輔導會議:以實習輔導處主任、教務主任、各科主任、實習科
目教師及技術人員組成之;實習輔導處主任為主席,討論實習輔導
有關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五、科務會議:由各科主任、該科組長及教師組成之;科主任為主席,
討論該科教學、實習演出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前項各種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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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得應校務發展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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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員額編制表由本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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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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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任用別│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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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長│聘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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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室)主任│聘 任│ (五) │含教務處、訓導│
│ │ │ │處、總務處、實│
│ │ │ │習輔導處及學生│
│ │ │ │輔導室等五處(│
│ │ │ │室)主任,由校│
│ │ │ │長聘請專任教師│
│ │ │ │兼任之。 │
├──────┼───┼────┼───────┤
│秘 書│薦 任│ 一 │ │
├──────┼───┼────┼───────┤
│科 主 任│聘 任│ (四) │含傳統戲劇科、│
│ │ │ │音樂科、舞蹈科│
│ │ │ │及劇場藝術科等│
│ │ │ │四科主任,由校│
│ │ │ │長聘請專任教師│
│ │ │ │兼任之。 │
├──────┼───┼────┼───────┤
│組 長│薦 任│ 四 │各處、室、科之│
│ │聘 任│(二十一)│組長,由專任教│
│ │ │ │師兼任之。總務│
│ │ │ │處所設各組長,│
│ │ │ │得由職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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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聘 任│ 二十一 │其資格依教育人│
│ │ │ │員任用條例相關│
│ │ │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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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專業教│聘 任│ 六十七 │其資格依教育人│
│師 │ │ │員任用條例相關│
│ │ │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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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 訓 教 官 │派 任│ 一 │由教育部派任之│
│ │ │ │。 │
├──────┼───┼────┼───────┤
│護 理 教 師 │派 任│ 一 │由教育部派任之│
│ │ │ │。 │
├──────┼───┼────┼───────┤
│醫 師│委 任│ │運動傷害、復健│
│ │ 或 │ 一 │等相關專科。 │
│ │薦 任│ │ │
├──────┼───┼────┼───────┤
│營 養 師│委 任│ │ │
│ │ 或 │ 一 │ │
│ │薦 任│ │ │
├──────┼───┼────┼───────┤
│生活輔導員 │委 任│ 三 │ │
├──────┼───┼────┼───────┤
│技 士│委 任│ 三 │ │
├──────┼───┼────┼───────┤
│幹 事│委 任│ 六 │其中一人得列薦│
│ │ │ │任 │
├──────┼───┼────┼───────┤
│護 士│委 任│ 二 │運動傷害、復健│
│ │ │ │等專科富有經驗│
│ │ │ │者。 │
├──────┼───┼────┼───────┤
│管 理 員│委 任│ 二 │ │
├──────┼───┼────┼───────┤
│技 佐│委 任│ 二 │ │
├──────┼───┼────┼───────┤
│書 記│委 任│ 五 │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事├────┼───┼────┼───────┤
│室│助 理 員│委 任│ 二 │ │
├─┼────┼───┼────┼───────┤
│會│會計主任│薦 任│ 一 │ │
│計├────┼───┼────┼───────┤
│室│佐 理 員│委 任│ 二 │ │
├─┼────┼───┼────┼───────┤
│圖│主 任│薦 任│ │員額比照「人事│
│書├────┼───┤ │室」、「會計室│
│館│佐 理 員│委 任│ │」,由學校在總│
│ │ │ │ │員額內聘派。 │
├─┴────┼───┼────┼───────┤
│總 計│ │ 一二六 │ │
│ │ │(三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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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子、公立學校教職員職務列
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新增訂「圖書館」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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