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19日

所有條文

  教育部為發揚傳統文化,傳授藝術知能,並培育表演藝術專業人才,特
  依職業學校法第六條第二項設立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以下簡稱本校
  )。

  本校設初級部、中級部、高級部,修業年限分別為二年、三年、三年。
  初級部相當國民小學五、六年級,中級部相當國民中學,高級部相當職
  業學校。

  本校設下列各處,並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設備、註冊二組。
  二、訓導處: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三組。

  本校設學生輔導室,掌理學生心理及學業輔導。

  本設設下列教學科目,並得視實際需要分組教學:
  一、傳統戲劇科。
  二、音樂科。
  三、舞蹈科。
  四、劇場藝術科。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必要時得由國立國光劇團團長兼任。

  本校置秘書一人,綜核文稿及辦理校長交辦事項。

  本校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及職員若干人;除總務處所
  屬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任外,各處、室主任及其所設各組組長,均由專
  任教師兼任之。

  本校各科置主任一人,其分組教學者,各組置組長一人,均由專任教師
  兼任之。

  本校置教師、技術及專業教師、醫師、營養師、生活輔導員、技士、幹
  事、護士、管理員、技佐、書記。

  本校置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其遴選、介派、遷調,依教育部之
  規定辦理之。

  本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綜理館務,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
      師代表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學校重要興革事項;每學期至少
      開會一次。
  二、行政會議: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各科主任、軍訓教官組成之;
      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執行事項;每二週開會一次。
  三、教務會議:由教務主任、各科主任、訓導主任、軍訓教官及全體教
      師或其代表組成之;教務主任為主席,討論全校教學及圖書、儀器
      設備購置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四、實習輔導會議:以實習輔導處主任、教務主任、各科主任、實習科
      目教師及技術人員組成之;實習輔導處主任為主席,討論實習輔導
      有關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五、科務會議:由各科主任、該科組長及教師組成之;科主任為主席,
      討論該科教學、實習演出等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前項各種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校得應校務發展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校員額編制表由本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
┌──────┬───┬────┬───────┐
│職        稱│任用別│員    額│備          考│
├──────┼───┼────┼───────┤
│校        長│聘  任│   一   │              │
├──────┼───┼────┼───────┤
│處(室)主任│聘  任│ (五) │含教務處、訓導│
│            │      │        │處、總務處、實│
│            │      │        │習輔導處及學生│
│            │      │        │輔導室等五處(│
│            │      │        │室)主任,由校│
│            │      │        │長聘請專任教師│
│            │      │        │兼任之。      │
├──────┼───┼────┼───────┤
│秘        書│薦  任│   一   │              │
├──────┼───┼────┼───────┤
│科   主   任│聘  任│ (四) │含傳統戲劇科、│
│            │      │        │音樂科、舞蹈科│
│            │      │        │及劇場藝術科等│
│            │      │        │四科主任,由校│
│            │      │        │長聘請專任教師│
│            │      │        │兼任之。      │
├──────┼───┼────┼───────┤
│組        長│薦  任│   四   │各處、室、科之│
│            │聘  任│(二十一)│組長,由專任教│
│            │      │        │師兼任之。總務│
│            │      │        │處所設各組長,│
│            │      │        │得由職員擔任。│
├──────┼───┼────┼───────┤
│教        師│聘  任│ 二十一 │其資格依教育人│
│            │      │        │員任用條例相關│
│            │      │        │規定辦理。    │
├──────┼───┼────┼───────┤
│技術及專業教│聘  任│ 六十七 │其資格依教育人│
│師          │      │        │員任用條例相關│
│            │      │        │規定辦理。    │
├──────┼───┼────┼───────┤
│軍 訓 教 官 │派  任│   一   │由教育部派任之│
│            │      │        │。            │
├──────┼───┼────┼───────┤
│護 理 教 師 │派  任│   一   │由教育部派任之│
│            │      │        │。            │
├──────┼───┼────┼───────┤
│醫        師│委  任│        │運動傷害、復健│
│            │  或  │   一   │等相關專科。  │
│            │薦  任│        │              │
├──────┼───┼────┼───────┤
│營   養   師│委  任│        │              │
│            │  或  │   一   │              │
│            │薦  任│        │              │
├──────┼───┼────┼───────┤
│生活輔導員  │委  任│   三   │              │
├──────┼───┼────┼───────┤
│技        士│委  任│   三   │              │
├──────┼───┼────┼───────┤
│幹        事│委  任│   六   │其中一人得列薦│
│            │      │        │任            │
├──────┼───┼────┼───────┤
│護        士│委  任│   二   │運動傷害、復健│
│            │      │        │等專科富有經驗│
│            │      │        │者。          │
├──────┼───┼────┼───────┤
│管   理   員│委  任│   二   │              │
├──────┼───┼────┼───────┤
│技        佐│委  任│   二   │              │
├──────┼───┼────┼───────┤
│書        記│委  任│   五   │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事├────┼───┼────┼───────┤
│室│助 理 員│委  任│   二   │              │
├─┼────┼───┼────┼───────┤
│會│會計主任│薦  任│   一   │              │
│計├────┼───┼────┼───────┤
│室│佐 理 員│委  任│   二   │              │
├─┼────┼───┼────┼───────┤
│圖│主    任│薦  任│        │員額比照「人事│
│書├────┼───┤        │室」、「會計室│
│館│佐 理 員│委  任│        │」,由學校在總│
│  │        │      │        │員額內聘派。  │
├─┴────┼───┼────┼───────┤
│總        計│      │ 一二六 │              │
│            │      │(三十一)│              │
└──────┴───┴────┴───────┘
附註: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子、公立學校教職員職務列
          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新增訂「圖書館」一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