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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教育部為發揚傳統文化,傳授藝術知能,並培育表演藝術專業人才,特 依職業學校法第六條第二項設立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以下簡稱本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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