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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國光藝術戲劇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並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設備、註冊二組。 二、訓導處: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事務、出納三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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