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文化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確保學習
資源近用性及其他因素,適當劃分區域設立社區大學,以營造優質在地學
習環境。
社區大學得視人民學習需求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設立分校者,應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班或教學點者,應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