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
    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第七條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以下簡稱教師證書
    )核發作業,應設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教師證書核發及審核。
  (二)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及審核。
  (三)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核發及審核。
  (四)其他有關審核事項。

三、本小組之組織及運作如下:
  (一)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為原則,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1.本部各單位主管代表。
        2.本部所屬機關之首長。
        3.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4.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
        5.學者專家代表。
  (二)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次長指派主管業務司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幕僚作業及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業務
        相關人員派充或兼任。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五)本小組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指派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
        時,機關得指派人員代理出席,並參與會議表決。
  (八)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其不自行迴避者,
        由本小組主席命其迴避:
        1.審核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
        2.現為送件單位之專任教職或校、院、系(所)有給職或無給職
          之行政職務。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核發作業流程:
    申請教師證書,依下列程序辦理(如流程圖):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職業學校、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
        後,應造具名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部委請之學校或機關(
        構)辦理教師證書收件及審查作業。
  (三)本部委請之學校或機關(構)收件受理後,應先審查相關證明文
        件,其證件不齊全、或有資格相關疑義需補充說明,經通知且未
        於五日內補附證件及補充說明者,退還送件單位;符合規定者,
        函報本部核發教師證書;不符規定者,提報本小組審核後,由本
        部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及原件退還送件單位。
  (四)本部委請之學校或機關(構)審查符合規定者,並經本部核發教
        師證書後,提報本小組備查。
  (五)本部委請之學校或機關(構)審查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資格有疑義
        案件,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提供意見後,已
        無疑義者,由本部依前款規定核發教師證書;仍有疑義者,應彙
        整相關資料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
        議,再提本小組審核,審核通過者,由本部核發教師證書。
  (六)教師證書由本部製發,函送送件單位轉發。

五、經費: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六、經本小組確認師資培育之大學送請核發教師證書案件,有違反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認定及核發相關證明書等規定之情節,移由本部相關業務
    權責單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