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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增進國民中小學學生對職業與工作世界之認識。
  (二)提供國民中小學學生職業試探與興趣探索之機會。
  (三)培育學生具備良好工作態度與建立正確職業價值觀。

三、補助對象:
    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

四、設立原則:
    各縣市應選取具備辦理技藝教育經驗且成效良好、能提供適當空間及
    基本設施,並位處交通便利或具特殊職群需求之公立國民中學,擔任
    該縣市之國民中學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以下簡稱示範中心
    )。

五、參與對象:
  (一)各縣市內之國民中學(含國立學校)7年級至9年級學生。
  (二)各縣市內之國民小學(含國立學校)5年級及6年級學生。

六、辦理方式:
  (一)課程規劃:
        1.示範中心應以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規劃之職群為限,並依據「國
          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大綱」,與合作單位共同規劃適合國民中
          學及國民小學學生之課程,每一示範中心應開設至少 2個職群
          之課程。
        2.示範中心可於學期間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職業試探課程及體驗
          活動,或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寒暑期職業試探營
          隊或活動。
  (二)課程內涵:示範中心規劃之課程,應包括職群內涵介紹、群科相
        關知識與實作體驗,並以實作體驗為主,另可安排至各技職校院
        、職業訓練機構或相關產業參訪。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依本署所訂時程由各國民中學向各縣市提出計畫,經
        各縣市進行書面初審後,再送本署複(決)審。
  (二)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具備辦理技藝教育經驗且成效良好之國民中學。
        2.能提供適當空間及基本設施(不含新建或增建工程及相關設施
          ,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機電、校園整體規劃
          或景觀等工程建築)之國民中學。
        3.設置地點為位處交通便利或具特殊職群需求之國民中學。
        4.能明確規劃學期間及寒暑假期間適合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生
          之課程、營隊或活動之示範中心。

八、補助原則:
  (一)補助示範中心:
        1.新設立之示範中心:每中心最高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四
          百五十萬元,建置該中心開設職群所需設備及相關費用(含第
          一年之維運費用)。第一年經費編列未達最高補助額度四百五
          十萬元者,所餘補助額度得納入未來學年度編列,補助經費注
          意事項如附件。
        2.設立第二年起:既有示範中心每中心每年補助最高一百五十萬
          元之維運費用,辦理該中心開設職群之相關活動及設備維護。
  (二)補助示範中心之人力:
        1.設中心之學校置有 1名教學實習組長並負責推動中心業務者,
          得依「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規定補助職務加給。
        2.設中心之學校為辦理示範中心業務,得視實際需求聘任 1位專
          職人員,或酌減協助中心業務教師之授課節數;其減授之節數
          ,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3.各中心辦理課程教學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之教師或該行業實
          務專家擔任,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
          職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
  (三)本補助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配
        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三級者,最高
        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
        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四)本補助要點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
        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
        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五)前述補助經費之請撥、執行及結報應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由本署依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並函請受補助對象依核定補助
        經費掣據請款。
  (二)受補助對象應於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併同成果報告函報本署辦理核結
        相關事宜。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署得視受補助對象辦理情形,委請受補助對象規劃辦理計畫成
        果發表會,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二)受補助對象應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學設備及
        辦理成效等項目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納入成果
        報告。
  (三)本署得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了解辦理情形,並作為次一年度補助
        之參考。
  (四)計畫經費經本署核定後,如有下列情事者,補助經費應予繳回,
        且於次年度調降對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
        1.計畫未如期辦理,且情節重大者。
        2.於設置後變更用途為非示範中心使用,或所購置之設備未能符
          合示範中心教學需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