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公布, 原第十六條移列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 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提 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爰修正本辦法援引本法之條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