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報考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其報考資格、成績計
算、錄取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教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
;…。」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原住民族委員會;…。」爰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均修正為「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
二、考量原住民公費留學考試係由本部主辦及訂定考試簡章等相關事項,
過程中並由本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意見後定之,爰配合實務運
作現況修正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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