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以原住民身分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其報考資格之審查,招生單位應
連結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電子查驗系統,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識、
審查之依據。
招生單位未能連結前項電子查驗系統,或原住民身分尚待查驗時,招生單
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
明文件,並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教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
    ;…。」爰將第一項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中央教育
    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